更新时间:2018-06-02 08:51作者:王新老师
(五)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市政府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自2015年6月起,逐月按照全年淘汰任务数的20%、60%、70%、80%、90%、100%比例,完成非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
(六)加大营运黄标车淘汰力度。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鼓励非强制性淘汰的营运黄标车主动拆解报废并注销机动车手续。自2015年6月起,逐月按照全年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数的20%、60%、70%、80%、90%、100%比例,完成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
(七)做好黄标车淘汰引导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黄标车淘汰(按照车辆注册登记地归属)的疏导宣传工作,采取社区工作人员主动上门等方式,对黄标车车主逐一做好政策宣传和淘汰引导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督导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方案起草、指导协调、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市督查局负责督导、问责工作推进缓慢、落实不利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所承担黄标车淘汰任务的落实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人,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县、区负责人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黄标车基本清况排查统计和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工作。负责黄标车限行、交通标志设置技术指导和完善夷山大街以东区域交通标志工作。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拟定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强制办理注销手续。落实无环保标志机动车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规定和黄标车每季度1次安全技术检测规定。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车辆,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