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8:51作者:三水老师
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力度,落实机动车尾气检测相关规定,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履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综合调度、协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权属部门在我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设置黄标车限行标志。组织落实营运黄标车每季度1次综合性能检测的规定,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按进度完成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目标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淘汰车辆回收拆解工作。
市财政局、市事管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黄标车淘汰宣传引导工作,完成本辖区黄标车淘汰任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负责九大街以东区域黄标车限行标志设置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从2015年6月起,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每月调度1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由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上报本月黄标车淘汰数量,并由每月2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月各县、区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和市交通运输局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责任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市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影响全市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县、区,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