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1:20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一条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确定,并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具体标准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
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但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以及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决。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安排。
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上述最低标准筹集,筹集标准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调整。当年新征收土地另按每亩计提3万元,作为社会保障统筹资金,上述所需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四条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