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1:20作者:才子老师
(二)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按期交地。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方案争议在裁决前不影响征收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并逐步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轨。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后,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年满60周岁养老年龄段。
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