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1:20作者:王华老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土地交付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
(一)征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鱼塘、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24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4600元;其他地区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3000元。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物价、农林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见附件1)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市、辖市、丹徒区、镇江新区的规定执行。
对需要评估的项目,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定。辖市的由辖市国土部门牵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作价收购补偿(见附件3)。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见附件2),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擅自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建设用地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农用地数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为23000元/人,其他地区为170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