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41作者:李一老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和责任主体
1.总体要求。国家确定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各地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以及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2.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要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抓好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3.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为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今后新增或更新车辆都要有一定比重的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比重。青岛、淄博、潍坊、聊城、临沂等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名单的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选择新能源汽车车型,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续驶技术性能好、价格低、维修服务保障到位的车型;新能源公交车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纯电动出租汽车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