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47作者:才子老师
3.修改公示
对已经批准的各级各类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需修改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划修改期间向社会公示规划修改内容。
第129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问责制度
1.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制度
建立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全市统一的规划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对规划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促进行政机关和有关主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规划实施考核问责制度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级各类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决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依据规划实施任务分工落实方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导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各部门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划和落实规划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一经发现,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节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统筹决策机制
第130条 加强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是首都规划建设的决策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规划执行的检查,加强对重要问题的研究。完善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审议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战略方针、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其重大调整、变更;审议本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和上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审议重要地区、重大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完善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处理有关首都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问题。首规委办公室负责处理首规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处理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完善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制度,通报规划建设中的重要情况,研究协调在京各部门在规划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131条 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完善重大项目选址决策机制,构建市区两级衔接联动的规划基础平台、各部门和各区协调推进工作的空间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在公共财政投入、土地供应、重大项目推进与空间布局在建设时序上的相互协调,合理确定重点任务的年度安排和行动计划,实现市区协调、部门联动、同步高效。
第132条 优化调整规划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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