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1 05:07作者:王新老师
1.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我们在对干部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建设上,还存在着“三重三轻”的情况,整个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一是重单位、轻个体。在对单位的考核上,方案完整、细则完善,有明确的责任目标,有详细的指标体系,有具体的考评办法,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但对干部个人考核则相对笼统,大都只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岗位责任目标,缺乏比较系统的考核制度和考评办法。二是重领导、轻一般。在现行层级管理体制下,县里对乡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理比较到位,考核奖惩比较严格,但对一般干部管理放松,特别是部分单位“一把手”好人主义思想作崇,不敢管、不愿管,考核不严,监督不力,有的单位甚至对个别干部没有明确岗位责任,没有制订完整、完善的干部岗位责任制。三是重奖励、轻惩罚。片面注重正面激励,忽视负面激励,在如何加强考核、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上,更多地认为激励就是多评奖,多给钱。一些单位考核激励制度,奖励办法多,惩罚细则少,个别甚至没有惩罚机制。尤其在考核奖惩上,往往开始非常严厉,而到最后考核兑现时却光奖不罚、重奖轻罚,有的甚至平均主义、人人有份,考核奖惩变成了职工福利。干部年度考核如不发生大的错误,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几乎没有。
2.考评方法不科学。对于年度考核,每个干部都想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各部门也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制定了量化考核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职、考核奖金的依据。但由于部分单位考评方法欠科学,没有起到客观评判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的作用。有的由于基层很多岗位临时任务繁多,考核中没有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确定不同的考核标准,搞“一刀切”。有的考核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善,量化不够,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使考核流于形式。而有些激励机制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如“末位淘汰制”,缺乏科学性、政策性。对公务员的辞退淘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无对末位淘汰进行规定,许多干部表示这种行政行为有违规之嫌。
3.激励手段不给力。从经济层面分析,近年来,房价飞涨、物价攀升,干部收入出现滞涨。同时,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干部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日益规范,获得隐形收入的漏洞堵死,这对干部队伍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压力。而相比企业员工年薪制、计件工资制,相比农民工一天包吃包喝二、三百元,相比部分公职人员权力寻租动辄几万、几十万、数百上千万,无论奖励和惩罚,一月几十元,一年几百元不过千元,对干部都起不到很好的激励效果。从政治层面看,作为县级机关部门,最高职务是正科级,晋升路径短,单位的行政级别限制了领导职务,形成“粥少僧多”的局面,干部职务晋升不可能“面面俱到”。另外,当前职务晋升还存在着“隐形台阶”,如乡(镇)里的副乡(镇)长晋升为乡(镇)党委书记往往要先经过乡(镇)党委委员、副乡(镇)长(党委委员)、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几个台阶。一些干部认为“长路漫漫”,不知付出多少努力才可能有收获,便失去了前进奋斗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