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6)
更新时间:2018-06-01 09:30作者:李一老师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也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三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按商业房屋予以补偿。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
第三十一条 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结合不同区位按住宅房屋评估,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三)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第三十二条 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一)、(二)项条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
需要搬迁机器设备的,应当根据机器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等工序评估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