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09:30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