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54作者:王华老师
(六)关于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三年龄段(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办法》二十一条还规定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七)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八)关于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征地报批时,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同意,市、辖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支付问题。《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