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54作者:李一老师
三是协调兼顾原则。各辖市、区可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力求新老办法平稳过度。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文件的适用范围。文件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包括金坛、溧阳两个辖市和武进、新北、钟楼、天宁、戚墅堰五个辖区。
(二)关于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关于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四)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明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市两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并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办法》在第二十八中规定,按照农民自愿原则,已建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可按章程规定,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其个人股权账户。二十九条中规定,按照自愿原则,也可按照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章程规定,将支付给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纳入其个人股权账户。
(五)关于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常州市涉及农民宅基地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已由2012年出台的《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规〔2012〕1号)进行了规范和详细规定,因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补偿办法及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并且由于《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市区包括武进、新北区在内,因此《办法》明确各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