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34作者:李一老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配置具体标准:原则上每村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的,配置1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村医;每村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村医。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卫生室执业。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六)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继续执业。
(七)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