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34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纳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范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