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34作者:王华老师
3.一般诊疗费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15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
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六)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级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十八)建立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淮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九)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十)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县域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州)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