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02作者:王新老师
《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2年12月4日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和监督惩罚管理机制,为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撑起一片天。《实施办法》的施行将使全省9.14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受益。福建省民政厅就《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和解读。
1、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同时保证未成年的五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是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是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是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是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给予照料;五是办理丧葬事宜。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规定较为原则,为了便于各地操作,并与有关法律相衔接,根据我省农村实际,《实施办法》第六条作了细化的规定:年满60周岁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村民、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时为无劳动能力;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踪的,视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指哪些?
关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