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02作者:李天扬老师
全省五保对象约9万人,因集中供养人数比例还很低(2012年还不到10%),若按20%计算,全省集中供养人数也仅1.8万人。为鼓励集中供养,因此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可适当提高20%-30%,即4579元*130%=5953元。
6、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有哪些来源渠道?
具体有以下几种来源渠道:
第一、财政为主。《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据此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应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目前,农村五保省级财政依照省定农村低保标准全额给予补助,下一步将争取提高省级补助水平。各设区市也要按此规定,结合实际,对所辖的县(市、区)给予补助。
第二、集体补充。《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鼓励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从其经营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和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三、社会捐赠。《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或者捐助。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机关或者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7、农村五保对象住房存在安全隐患如何解决?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包括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集中供养对象通过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福利中心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供养,政府保障对集中供养设施的投入与维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翻建。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幸福工程”、“灾后重建”等项目予以解决。同时还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兴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此外,由政府或者集体出资兴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其产权归政府或者集体所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哪些要求?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就是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目前主要是指以乡镇敬老院为主体的农村敬老院、幸福院(园)、养老院、福利中心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与建设,满足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此外,在建设规模和设施配置上,《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当不少于40张床位,具有符合供养服务所必须的居住用房、辅助用房及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标准。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闽政办〔2011〕16号文件也要求: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1所敬老院,人口少于五千人的乡(镇),可与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共建1所规模较大的中心敬老院。为在“十二五”末完成省政府确定的“一乡一镇一敬老院”的工作目标,省民政厅计划明后两年把尚需建设乡镇敬老院的全部给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