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52作者:王华老师
陷阱六、加班费折算有误
[案例]每逢节假日,李亚敏所在的公司都与她协商并适当安排我加班。公司也自觉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时支付加班费,但李亚敏始终弄不明白每加班一日的加班费究竟应当怎样计算。比如,去年十一期间,李亚敏于10月4日、5日、6日共加班3天。她的月工资为4500元,3天所得到的加班费为900元(每日300元),李亚敏领取签字后,问财务部领导这900元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对吗?对方没好气的回答说,公司历年来都是这样发的,即使有误,签字领取等于默认,反悔也晚了!
[分析]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李亚敏是否签字同意,也无论单位计算有误还是暗中打折侵犯劳动者利益,李亚敏都有权要求补足加班费。李亚敏于10月4日、5日、6日为双休假日,李亚敏这3日的加班费应是其日工资的200%。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按李亚敏的月工资4500元来计算,应是4500÷21.75天,其日工资为:212.9元。按照休息日2倍加班费的标准,李亚敏的日加班费为425.8元,3天加班费应为12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