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52作者:才子老师
陷阱二、补休=加班费
[案例]每逢中秋、十一、春节等假日,马晓月所在的酒厂都会事前通知:假日期间,车间职工每人要加班3天。并承诺以在节前、节后闲时,另行安排同等时间或2倍的时间补休作为补偿。即使以平时的2倍时间来补休,许多职工也不愿意,因为谁都想在法定节假日里与家人亲戚、朋友在一起。补休就可以不发加班费?
[分析]该酒厂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依照《劳动法》第44条一款(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依据上述规定,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做补偿;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马晓月等职工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企业工会或直接向酒厂老板反映,要求予以更正;并对过去在法定假日加班而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主张300%的工资报酬。如不被接受,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如还不能解决,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
陷阱三、奖金代替加班费
[案例]冯小姐系某科研公司技术员,平日工作中为完成科研技术项目,冯小姐需要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可公司从来没有向她支付任何加班费。该公司一直以来执行一个内部规定:凡为完成科研项目所需加班,无论是平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均无加班费。公司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技术人员在完成一个项目任务之后,公司会发给其一定数额的项目奖金,而且奖金数目远远大于加班费。冯小姐则认为,加班支付加班费是法定的,不应与奖金相抵消。奖金可以代替加班费?
[分析]加班费和奖金两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冯小姐所在公司以发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与加班费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但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代替。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等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奖励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奖金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不管公司是否支付奖金,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再说,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