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5作者:王华老师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与结果随时公开;
(三)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将会议的议程和相关事项于召开会议七日前向职工公开,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闭会后的三日内公开。
前款规定的公开时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本条例规定的厂务公开事项,前两款对其公开时限未作规定,单位章程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应当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一)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
(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三)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对职工或者职工代表针对厂务公开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需要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将采纳、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单位和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厂务公开检查考核应当采取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随机检查考核,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抽查考核的方式组织实施。
对厂务公开随机检查和抽查考核发现的问题,本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