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5作者:王华老师
(五)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总体情况,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六)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推荐劳动模范和评选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
(八)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九)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
(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四)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六)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厂务公开除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
(二)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
(三)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实施公开、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情况和归档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厂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阶段性与年度性、专项性与综合性公开的事项定期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