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4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的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包括案由、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承办处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三十二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 《没收物品凭证》,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处罚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地点,指物品销毁地点。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三十五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未及时或全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的文书。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