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6 17:01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四条园领导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园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我园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由幼儿园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我园改革、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幼儿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