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6 17:01作者:王新老师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幼儿园解决范畴的行为;(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幼儿园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受理第十四条幼儿园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凡本园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园负责受理;不属于本职责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章办理第十八条幼儿园信访工作程序:接访→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根据批示修改、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案卷归档。
凡信访信件或当事人当面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当在3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被检举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天内请求原办理人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