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5 02:31作者:李一老师
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责任担当。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党的组织,体现为自上而下;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支持党员群众自下而上广泛参与。《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监督责任为主线,将监督主体分为四类,分别单设一章:一是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原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二是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还首次规定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三是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四是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职责。这样就把责任、制度、措施有机统一起来,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突出监督重点,盯住“关键少数”。党内监督既要全覆盖,又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条例》第6条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17条进一步规定,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并明确了重点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条例》大多数制度措施围绕监督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设计,既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防止领导干部权力滥用;又多设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
坚持务实管用,提炼有效实招。《条例》总结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一些有效管用的实招。比如,强化政治巡视,中央和省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要实现巡视全覆盖;注重日常监督、注意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的违纪问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的要严肃查处;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等等。这些制度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强,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当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但是,党内监督如果不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结合起来,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条例》专门对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作出规定,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章程开展监督,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