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5 09:14作者:李一老师
(六)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缺乏法律保障
据相关统计数字显示,90%以上的单位火灾事故(除纵火因素外)都有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问题,因此在《消防法》中,对政府、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消防部门往往没有明确的执法手段确保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因为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仅仅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从消防执法角度上讲,行政处分不是消防监督执法的权限,由什么单位来作出处分决定、能否实现都是未知数,警告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来讲,基
本上造不成任何影响,实施了也不能起什么作用。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有了明文规定,但是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一种社会责任,一旦不落实造成危害,那是任何手段都无法挽救的。如此轻微的处理,基本上起不到任何警醒的作用,这样一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就失去了法律保障。
二、依法执法,提升消防执法社会化效果的几点思考
(一)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提高消防执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强调依法治国理念,突出强调了“公信力”,我们消防部队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必须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标准,着重于发挥执法职能,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监督,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制度、规定、时限和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起消防监督和依法监督的法律责任,改变过去存在的“包打天下”的习惯工作模式,树立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消防执法形象,建立消防执法的公信力。
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为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真正建立起社会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管理机制,社会各界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据新闻报道,有人大代表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议,在《消防法》中增加对火灾事故单位负责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理,该建议一旦纳入法律规定,将极大提高单位相关领导对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视。
(二)地方党委、政府、分局等各级领导支持至关重要地方党委、政府、分局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体现在消防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是保障经费、进行队站建设、制定消防规划,在消防执法中,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特别是一些隐患问题突出、存在时间长、整改难度大、涉及各方面因素多的消防安全“老大难”问题,仅靠我们消防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及时向政府、分局及有关领导进行汇报,讲清楚隐患现状和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隐患确定、挂牌督办、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落实经费保障等环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督促隐患整改工作深入开展。全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执法干部,在参加部局组织的培训研讨时,对此深有体会,政府的领导是我们开展各项消防工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