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09:16作者:李天扬老师
②园区户籍适龄儿童户籍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都是不在园区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园区户籍适龄儿童自出生起即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在本市范围内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产权房,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⑵有关入学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①如园区户籍适龄儿童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取得安置房,也未在本区购置房产,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上安置所在地的施教区确定就读学校,已在本区购置房产,则根据房产所在地的施教区确定就读学校(是否拆迁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为准,拆迁安置时间截止2016年5月31日)。
②适龄儿童家庭通过购置园区房产及户口迁入入学,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原则上在2016年3月31日以前。在此时间之后的,根据产权房所在地施教区学校空余学位情况,以所在家庭的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先后依次安排。该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未能安排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其它学校就读。
③园区户籍适龄儿童所在家庭的户籍所在地与房屋产权所在地因故无法统一,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园区内无其它产权房,应以房屋产权房所在地优先安排施教区学校。根据所在家庭的产权证办理时间先后依次安排。该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未能安排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到其它学校就读。
④园区户籍适龄儿童家庭新购房且实际居住,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户籍无法迁入的,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园区内无其它产权房,能出具相关购房和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应以新购房所在地优先安排施教区学校。根据所在家庭的购房合同时间先后依次安排。该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未能安排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其它学校就读。
⑤园区户籍适龄儿童自出生起即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户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在本市范围内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产权房,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则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产权房所在地优先安排施教区学校。该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未能安排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其它学校就读。
⑥适龄儿童家庭通过购置园区二手房取得施教区学位,入学当年该二手房原户籍家庭须无适龄儿童在该施教区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