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08:46作者:王新老师
积分 项目 | 积分 子项目 | 分值 | 关联人员 | 说明 |
基 本 分 30 分 | 年龄 基本条件 | 30 | 随迁子女 | 随迁子女出生日期须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 |
暂住 基本条件 | 主 申 请 方 | 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中断不得超过三个月) | ||
务工 基本条件 | 近一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 |||
社保 基本条件 | 最近二年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含补缴交的月份。 | |||
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70 分 | 暂住 | 12 | 主 申 请 方 | 在厦门暂住超过基本条件的部分,每满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12分。本项积分计算依据是暂住记录。 |
暂住 与务工 | 9 | 近一年暂住地与务工地都在海沧区的,得9分。本项积分计算依据是暂住和社保记录。 | ||
社保 | 24 | 在厦门缴交的社保超过基本条件的部分,每满12个月,得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24分。本项积分计算依据是社保记录。 | ||
计划生育 | 5 | 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随迁子女的出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无论其父母是否接受了社会处罚,该项均不得分。 | ||
购房 | 20 | 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用途为住宅),且其父(母)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得20分。 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 ||
附 加 分 10 分 | 在厦暂住、务工、缴交社会保险 | 10 | 附 加 分 方 | 附加分方须同时在厦门暂住、务工和缴交社保。在厦暂住满一年才开始计分,每满一年得1分;在厦社保满12个月才开始计分,每满12个月得2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附加分总分10分。本项积分计算依据是近一年一定要有暂住和社保记录,才开始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