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9:38作者:三水老师
2.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其中父母有市区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市区房产的,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居住在市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
(2)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父母有市区房产但房产不在该学校学区),且学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3)学龄儿童、少年有市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4)学龄儿童、少年无市区户籍,但符合在杭就读条件。
当同一顺序的学生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排序规则和方法录取。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其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在同类学生中优先安排。
3.符合条件、未被学校录取的学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
(三)特长生招生
小学不得招收各类特长生。公办初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少量特长生。
1.经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体育、艺术、科技类特色初中学校,经批准可以在本区范围内招收少量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招收特长生的公办初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区公办初中数量的30%,公办初中招收特长生数量不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5%。
2.特长生招收方案由学校制定,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应包括招收特长生的类别、人数、报名条件和录取方法。
3.学校应严格按照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办法进行招生,可根据特长生招生类别组织相应的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素质测试,严禁进行文化课考试。
(四)其他
1.在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市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与市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