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8:56作者:李一老师
五、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对现有公办小学的闲置学位进行核查,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满足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长班。
(二)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于8月7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小学和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对要求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小学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区教育局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区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进入公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公平、公开进行,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
合理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要加强对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五)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本区户籍、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对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助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区投资、工作或置业的港、澳、台、侨、外籍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问题,由区教育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或已满额,则由区教育局引导调整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