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流动人口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本方案中的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含香港、澳门户籍适龄学童)。拥有台湾身份证或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政策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在莞参保年限、在莞居住时间、在莞纳税、在莞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本方案共有十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八项为基本积分;第九、十项为加、扣分项目。
第六条本方案第七条第七项第3点和第八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其余积分项目基本为申请人父或母积分。父母双方不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