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0:38作者:三水老师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要求
1.户籍审定
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报名条件为:应具有所在施教区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小学毕业生的学籍资格,经学校和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后,原则不做变更。
(1)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可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①毕业生户口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毕业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毕业生户口自出生之日起随父母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2)户籍审定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拆迁户问题的处理
①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新购房所在施教区初中入学。
②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因政策等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新购房所在施教区初中入学。
③毕业生家庭拆迁尚未重新购房,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在原户籍所在施教区初中入学。就读确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