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5:50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部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一)注重能力考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应按学科课程标准命题,不设置偏题、怪题,注重考查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高考状元多少分分为计入中考总分科目、等级性高考状元多少分和合格性高考状元多少分,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考试部门文件为准。
(二)严格义务教育证书发放标准。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学业考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回户籍地考试或者参加五年制大专单独招生而未在我市参加考试的,申领《义务教育证书》时,需提交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业考试成绩或者五年制大专录取通知书。
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重视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作用,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探索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平台,从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以及兴趣特长等多个维度,客观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加强过程监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三、普通高中招生要求
(一)继续实行指标生政策。将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超过70%的招生计划,按相同计算公式分配指标生名额到全市各初级中学,并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将部分省一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40%按原招生区域作为指标生分配。将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范围,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落实当年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统筹兼顾职普比例,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自2016年起,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含公办班)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按志愿择优录取。尊重学生自主填报志愿,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要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四)统一组织招生录取。普通高中只能招收当年参加我市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不得录取无我市学业考试成绩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
(五)公示招生结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珠教〔2014〕2号)要求,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细则,公示政策性加分名单、指标生录取结果和普通高中录取结果,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做好“阳光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6号),核查普通高中报考资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经统一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按招生政策自行组织补录,并报市招生办核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