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小学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工作实施办法(2)
更新时间:2018-08-08 15:50作者:王华老师
)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小学一年级和区属初中学校的,具体按各区当年招生细则执行;申请市直属初中学校的,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申请小学一年级的,需根据申请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按注册后报名号、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无身份证号码的按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港澳台籍的按学生证件号、姓名、出生日期注册。
(三)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一的,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基准,统一导入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根据其就读小学下发的报名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外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回珠海报读初一的,须持盖章有效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向报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名号后再进行网上报名。
(四)学生家长可自行上网报名,也可在现就读小学(幼儿园)以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报名点指导下集中上网报名。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未按时报名申请的户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保证就近提供学位;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户籍学生,无法安排公办学位的,责任自负。
四、报名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学生户籍地址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须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父母结婚证、学生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亦可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城中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政策性照顾生,须于报名结束前,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向报读学校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应按各区要求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在我市工作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回珠海报读初一的,须于报名期限内,向报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需就读小学、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并注明全国学籍号、学校标识码)原件。
(六)学生父母的计生情况由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核查。非珠海户籍的,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教基〔2014〕74号)要求,提交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上述材料除特别说明的,网上报名期间无需提交。(一)至(四)项材料,请于注册报到时统一提交学校复核,复核无误的办理拍照、上传招生系统等报到手续;复核不一致的,不予注册。其余材料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招生办法
(一)我市户籍学生
1、我市户籍学生,按其《户口簿》和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同一区内房户分离的,以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学位。
2、学生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或者其他有户无房、房产比例不足100%的,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3、户籍学生跨区申请学位的,可参照其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或其法定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视学位情况按各区招生细则执行。
4、所持房产为二手房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号)执行。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执行。
(二)符合政策性照顾生的,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安排学位。
(三)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综合考虑其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情况、居住证地址和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位。
六、招生要求
(一)制定招生细则加强政策宣传。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和《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教〔2014〕4号),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实施细则。各区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尤其是扩大积分入学政策宣传面,多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做好咨询解释,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二)合理划定学区严格控制班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生源情况和学校布局,合理划定学区,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要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2013〕17号)要求,小学起始年级按班额45人、初中起始年级按班额50人招生。各区要建立义务教育学区动态调整机制,在新建学校、学区生源远超办学规模以及学区内生源低于60%时,适时调整学区范围。
(三)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4号),未按规定就读公办学校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生审核。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应创造条件,积极解决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五)做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积分入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区按《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教〔2014〕4号),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资料核查、积分计算工作,公示符合资格名单,公布学位安排结果,积极稳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年提高其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六)关注困难群体促进教育公平。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防流控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号),积极做好当地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孤儿的教育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体子女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各区应视学位情况,有序安排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学生入学事宜。
(七)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
(八)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各区要积极扶持民办教育,推进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认真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的备案工作,及时在教育部门网站公布招生方案。为衔接全国学籍系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逐步将民办学校纳入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
(九)均衡分班,规范办学。严格执行我局《关于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35号),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十)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公示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名单。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