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8:55作者:王新老师
四、招生纪律
对违规提前进行登记和招生、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违规考试招生或通过培训机构考试招生以及接收未取得本校学籍学生就读的民办初中,由市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学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核减政府资助和招生名额、责令停止招生等处理。如民办初中违规跨区域招生,市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核减30%名额直至取消该校跨区域招生名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事业发展规划,确保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协调健康发展,努力办好区域内每一所学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规范区域内民办初中招生秩序,也要重视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及享有公共教育资源的民办初中,更应规范办学行为,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为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作出贡献。市教育局将适时对民办初中招生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