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
2018-06-21 17:19
一、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是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二、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
2018-06-21 17:18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
2018-06-21 17:16
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八方面的问题,从明年开始,维修资金什么时候用?怎么用?谁可以申请动用维修资金,在这里你能找到答案。维修资金什么时候用?怎么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因此,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
2018-06-21 17:14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我厅于1998年11月24日转发各地执行。根据《办法》第五条授权:“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将我省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明确如下:我省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的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
2018-06-21 17: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
2018-06-21 17: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保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和《白银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
2018-06-21 17:10
动用资金难在“三分之二”以往,出现屋面漏水、供水管道漏水、排水管道堵塞等紧急情况时,如果业主想要动用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甚至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征求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才可以。然而,现实生活中,征求全体业主同意很难实现。很多业主表示,顶层漏水,底层居民不愿意动用房屋维修资金;而底层排水管堵塞,顶层又不同意动用维修资金。因此,为了一些小型、局部的维修项目动
2018-06-21 17:09
新房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 一、售后公房维修基金缴纳 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
2018-06-21 17:0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
2018-06-21 17: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
2018-06-21 17:0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来归业主所有。现实中,这笔钱常被开发商先收走,业主手中,只有一张类似于白条的单据。政府不知情,业主无奈何,数目不小的专款,往往无端被开发商占有,甚至挪作他用。适时调整并公布标准根据新规定,省城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等业主,今后需在办理产权注册预告登记或产权证时,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或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
2018-06-21 17:02
吉林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是多少(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标准缴存;(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
2018-06-21 17:00
随着国家住房维修基金政策的出台,房地产用户已成为银行一个大的潜在客户群。为了争取这些客户,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建行”)采取个性化服务,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发了面向房地产行业的住房维修基金综合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电子信息化资源,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为住房维修基金的各级用户提供方便准确的账务管理功能,提供多方位有效的监察管理手段,提供完整的从开发商到住户的各
2018-06-21 16:59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共有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
2018-06-21 16:57
建议探索研究一般维修由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决策的形式,提高表决效率,加快维修资金启动速度。昨日,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小区14435个,其中有物业服务管理的7358个,由街道、社区居委会托管的5000个左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4026个。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27
2018-06-21 16:56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经研究决定,维修基金使用实行事前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范围使用维修基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所涉及的全体业主。二、公告发布部门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各部门、各单位维修基金
2018-06-21 16:55
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通知》在现行政策法规的框架下,通过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目标重点、细化应急使用制度、创新业主表决规则等方式,探索建立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多方资金筹措机制。1、针对老旧小区和电梯亟待更新改造但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通知》鼓励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对长期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
2018-06-21 16:53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维修资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含征迁安置房)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018-06-21 16: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2018-06-2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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