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4:44作者:才子老师
(九)县(市、区、特区)初审。由县级扶贫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发展改革和移民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上报市(州)人民政府。
(十)市(州)审批。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级发展改革、移民、扶贫等部门对县级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十一)省抽查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情况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并按照贫困程度、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扶贫开发资源条件、安置地承载条件等进行综合平衡,确认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十三五”规划搬迁对象确定后,因意愿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再搬迁的,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上第(三)至(九)项工作程序补充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各县(市、区、特区)根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年度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是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搬迁对象信息准确完整、真实可靠、群众公认。
(一)政府统筹形成合力。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及时处理识别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县级人民政府要抽调发展改革、扶贫、移民等部门和各乡(镇)、村干部组成工作队,分乡分村包片深入村寨和贫困农户家庭调查登记。各县在识别登记搬迁对象的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同步在扶贫部门台账中进行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标识,做到扶贫台账登记信息数据与易地扶贫搬迁数据的统一。省发展改革、扶贫、移民部门要指导各地做好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程序。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搬迁对象识别登记。调查组人员要深入基层、进村入寨、逐户调查核实登记,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入户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确认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