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4:44作者:王华老师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4)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
(5)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一)选定搬迁区域。由县级发展改革、扶贫、移民等部门共同研究,以扶贫部门复核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为基础,对照迁出地区域条件选定搬迁对象识别区域。
(二)公布搬迁条件。在选定的搬迁区域内张榜公布需要具备的搬迁对象家庭个体条件。
(三)普查筛选搬迁对象。按照张榜公布的搬迁条件和扶贫部门提供的最新建档立卡信息资料,对选定区域内的贫困群众进行普查,筛选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
(四)群众申请。经普查筛选,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搬迁的群众,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
(五)入户核实。对申请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要逐户进行入户核实,并逐户填写调查核实登记表。
(六)村民小组评议。逐户核实搬迁对象后,提交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全组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后上报村委会。
(七)村委复议公示。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评议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集体复议,复议通过后,分别在各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寨张榜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八)乡(镇)政府复核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委复议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复核无异议后,分发各村和村民小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