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8 20:50作者:王新老师
据了解,目前,已经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地区有28个,分别为北京、河北、浙江、山西、江苏、上海、辽宁、福建、内蒙古、广东、广西、湖南、江西山东、甘肃、天津、湖北、河南、陕西、海南、云南、吉林、四川、新疆、安徽、宁夏、重庆、贵州。
因各地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因此,各地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和金额也存在差异。
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河北省去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在28个省份中,海南省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最长,根据相关规定,该省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吉林省
在温度达到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工作
每人每日可获高温津贴10元以上
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目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是2011年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明确的。
《通知》中明确,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上述规定包括劳动者在两种高温情况下工作,都应当支付高温津贴,一种情况是指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另一种情况是指劳动者在温度达到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工作。
而这个《通知》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发放的最低标准,并没有规定上限标准。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根据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以及经济效益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在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
另外,高温津贴不包括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企业应当在最低工资之外加发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