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3:18作者:三水老师
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是统筹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只有超过‘“门槛”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我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1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给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0年限额标准为3万元)。
17、统筹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90.4%),个人自付12%(退休人员9.6%);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88%),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12%);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退休人员85.6%),个人自付18%(退休人员14.4%)。
18、统筹基金如何支付门诊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
答: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①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②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19、职工、退休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职工、退休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1)参保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的次月起,其职工、退休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基本医疗保隆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