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9:11作者:王华老师
变化五: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缴费比例
原先,统账一和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均按月以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就是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3%缴费,统账二的用人单位按8%缴费。
《暂行办法》对这一块做了比较大的调整,一是统账一的用人单位不需再为退休人员缴费,退休人员符合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的,可直接享受统账一待遇;二是统账二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从8%下降为4%。
4%是怎么来的?沈春平介绍,这是按统账一和统账二的差额部分来确定的,也就是7.5%减去3.5%,“这意味着,今后统账一的缴费比例继续往上调,统账二缴费比例继续往下调,这一差额部分将越来越小。”
变化六:医保缴费年限
原先,我市职工医保政策没有专门设定医保缴费年限概念。《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医保缴费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医保缴费年限怎么计算?《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本办法实施后的医保缴费年限按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医保缴费年限按月累计。”
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暂行办法》规定,“职工退休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办理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5%一次性补缴,计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来说,张阿姨将于2016年6月退休,所在用人单位是参加统账一的,2016年之前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17年。那么张阿姨的医保缴费年限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养老保险已缴的17年,另一部分是2016年按医保实缴的6个月,也就是她的医保缴费年限为17年6个月。按照“女满20年”规定,张阿姨的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规定,需要一次性补缴2年6个月,也就是3676元×3.5%×30个月=3859.8元。一次性补缴后,张阿姨就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待遇了。
变化七:退休人员医保一次性移交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符合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按医疗费用一次性移交管理办法,以100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趸缴至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