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9:11作者:王新老师
“基层医院与大医院的门诊报销比例差从原来的20%拉到30%,是为了引导小病、慢病到基层医院看病就医。”沈春平介绍。
住院方面,按照《暂行办法》,统账一和统账二的报销比例仍是一样的,但住院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均有变化。
住院起付标准原来是一年最多两次,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800元。《暂行办法》明确,住院起付标准仍旧按一年最多两次计算,但“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这样一方面适当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负担,另外也引导大家尽量到基层医院去就医。
“住院报销比例原来非常复杂,总医疗费用先去掉起付标准后,还得再分割成好几段,每段还得再根据不同级别医院分别计算,老百姓拿到单子看不明白,新政策算法就比较简单。”沈春平告诉记者。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此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6.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变化二:职工大病保险
去年,居民医保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此次职工医保完善了大病保险制度,以进一步减轻住院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含各类补助)后,个人累计支付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再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1.5万元(不含)至5万元5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70%”。
例如,某参保人员在市区一家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住院共花了20万元(假设可全部报销),可报销为(200000元-800元)×80%=159360元,自负费用为40640元。原来这笔自负费用需全部自己承担,按照《暂行办法》,大病保险可再次补偿,(40640元-15000元)×55%=14102元,也就是还能再报销14102元,实际报销比例将达到8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