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7:49作者:王华老师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提质增效,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形势要求,现将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推动中西部地区及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与东部地区产业及人才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举办大型国际展会。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招商引资,降低综合成本,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2.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支持,改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根据《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有关要求,在信息管理、资信调查、风险控制、保单融资等方面,为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支持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品牌产品的推介宣传,积极承接国际中高端产业转移。完善外贸信息调查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和新竞争优势,提升外贸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单一窗口”、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帮助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