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7:49作者:王华老师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5年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可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按照2015年申报工作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于2016年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对本地区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修订不合规的文件。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