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2 20:03作者:王新老师
为适应暴恐活动犯罪的发展变化,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成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反恐规范之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相关规定的完善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其一,引入专门概念。专门概念是整个反恐刑事立法的逻辑起点,不仅为反恐怖工作指明方向,更影响着人权保障的效果。我国1997年刑法和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相继确立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专门概念,体现了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与谴责。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再次引入了一系列专门概念,包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刑法修正案(九)引入的核心概念,从而将涉恐犯罪与普通犯罪相区别,进而采取特殊的刑事制裁措施。在涉恐犯罪的具体构成中,上述概念均属于构成要件要素,需要在司法实务中予以科学而准确地认定。
其二,严密犯罪体系。刑法修正案(九)不仅拓展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更主要的是通过增设新罪、修改罪状等方式,强化了刑法在应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方面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5种新的涉恐犯罪类型是:(1)刑法第120条之二,通过准备凶器、组织培训等方式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准备的犯罪;(2)刑法第120条之三,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3)刑法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4)刑法第120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5)刑法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两种罪名的罪状予以完善:一是修改刑法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规定对于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修改刑法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状,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该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