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2 20:03作者:王新老师
其三,强化了法益保护前置的理念。在传统刑法理论中,预备犯、帮助犯通常和实行犯适用同一法条定罪量刑。但是,暴恐活动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实施会给公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事后的惩罚措施由于其无补救功能,往往使得反恐怖斗争陷入被动。因此,刑法不能坐等恐怖活动造成实害才加以处罚,而有必要将对恐怖活动的处罚时机提前,将一些预备犯、帮助犯分离出来单独定罪,规定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随着我国反恐局势的日趋严峻,刑法对涉恐行为的干预度在逐步加强。刑法修正案(九)的一大特点,就是将特定的涉恐预备、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更好地保护立法者认为需要重点考虑的重大法益。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准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在刑事立法领域贯彻“法益保护前置”的理念。
其四,反映国际反恐立法的新趋势。一方面,注意贯彻落实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新要求。2013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129号决议,其特别之处在于对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恐怖行为,包括煽动、招募、资助或策划等活动表示严重关切,明确要求联合国反恐机构会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述内容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均得到体现,除了涉恐条款之外,该修正案还特别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及任何人不得为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这说明我国注意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共同打击包含网络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贯彻落实国际反恐立法。另一方面,注意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新经验。实践中,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往往是发动恐怖袭击的前行阶段,而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证明始终是一个难题。为此,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了“持有与恐怖主义相关物品罪”等罪名,以降低控方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证明难度。同样,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持有型犯罪的证明特点,亦将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利于阻断极端思想传播,发挥防范恐怖袭击的作用。
反恐刑法完善之建言
为更好地落实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反恐犯罪的规定,更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笔者提出以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