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00作者:王新老师
《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条例》同时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条例》还对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以了解情况的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