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00作者:王华老师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是保证党内监督活动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非常重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被监督者提供了救济渠道。《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组织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参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对党委、纪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该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中就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内容。在党内监督中将其确立为一种新的监督制度,对于发挥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将起到重要作用。
专家指出,鉴于询问和质询是一项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尚没有实践经验,必须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且《条例》规定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条例》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党内的一项新制度,没有成熟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学习和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要防止不敢用、不会用的倾向;二是要防止凡是自己不满意的都要询问、质询,反复纠缠的滥用倾向。只要端正态度,真正抱着促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的目的,抱着督促有关部门或党组织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目的,这项新制度就一定能够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可以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