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4:42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鉴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县(市、区)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县(市、区)税务机关调整征收方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2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