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4:34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四条 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实行按季申报,年度实行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季度申报时间: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的20日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办理。?年度申报时间: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办理;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办理;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下级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未经确认,国税机关不予汇总,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就地全额计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不实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或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得冲抵当年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属享受减免税期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1/12或1/4预缴,也可按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清缴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账簿,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章 扣除项目和减免税管理?